《细则》第 53 条规定的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情形如下:
① 专利申请的主题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申请的主题是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或者申请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
② 专利申请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③ 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在中国完成,且向外国申请专利前未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的;
④ 专利申请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⑤ 专利申请没有充分公开请求保护的主题,或者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或者权利要求未 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⑥ 专利申请是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说明该遗传资源的 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对于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也没有陈述理由;
⑦ 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单一性的规定;
⑧ 专利申请的发明是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⑨ 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⑩ 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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