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深圳华奇信诺专利代理事务所官网!

遇到专利侵权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作者:深圳华奇信诺专利代理事务所 日期:2022-12-02 阅读量:

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处理有着更高的专业性,因为它既牵涉到法律问题又牵涉到技术性问题。怎样妥善处理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维护专利权人和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是专利保护中的一个难题。以一起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为例子,我们分析当中某些法律上疑难的理论和实务问题,案情是:A公司有着一项发明专利,专利产品为中空内墙隔板,在甲地有着代理商B公司和代理商C公司。后A公司与B公司终止了代理协议,但终止后,B公司依然生产制造同样的产品,而且授权D公司也生产制造这样的产品。这样的状况导致C公司的利益深受损害,要求A公司通过法律方式打击B、D公司的专利侵权行为。

诉讼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方式中的地位

依据《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行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的,引起纠纷的,有以下处理方式:协商、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协商属于私力处理的方式,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一般而言,协商处理的概率较小,因为侵权者的唯一目的源于凭着免费使用专利技术以牟取相对较大的商业利润。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在满足条件受理后,专利管理部门确认专利侵权成立的,能够责令侵权人立即终止侵权行为。

但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在具体操作上存有某些问题:

1、《专利法》并没有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的权利,在确认是不是产生专利侵权时,完全取决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

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受理后乃至于确认侵权行为成立后,没法采用查封、扣押等对策。

3、对侵权赔偿数额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只能开展调解,即便 达到调解协议,因为调解并没有强制力,当事人一方不实行调解协议,也无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会出现一定的局限。

因为司法处理方式有最终的裁决力,选择诉讼在很多状况下变成专利权人的选择。也恰好是根据司法处理方式的最终裁决力,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案件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终止对案件的处理。

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机制开展思考,我们可以考虑到提高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权力。理应赋予专利工作的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某些权力,如接受举报对专利侵权案件立案查处,开展调查取证,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下对侵权人的生产制造和销售场所实行查封,确认侵权成立后没收侵权产品并开展销毁等。

但是,在目前的法律安排情况下,受到专利侵权困扰的企业、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要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还是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从总体上讲,选择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对专利侵权的反击的力度是要大一些。


——来源:知乎

41.jpg

分享到: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