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复审请求书缴纳复审费
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复请求书,并在此期限内缴纳复审费,复审费可以减缴。复审请求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复审请求文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请求恢复权利。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
复审费的缴纳方式:
(1)邮局汇付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100088)
客户商户号:110000860
收款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2)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银行帐号:7111 7101 8260 0166 032
专利收费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3)网上缴费
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cponline.cnipa.gov.cn)缴费。
2.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向请求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3.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向请求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补正。
4.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复审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1)请求人未在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出的补正通知书指定期限内补正;
(2)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
(3)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
(4)请求人具备情形(3)所列情况,并且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者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或者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5.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复审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
(2)请求人未针对专利局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
(3)请求人未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
(4)请求人具备情形(3)所列情况,并且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者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或者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5)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6)复审请求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尚未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