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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区分运用与保护

作者:深圳华奇信诺专利代理事务所 日期:2022-09-15 阅读量: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重要财产权利,关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甚至涉及国家利益。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了解得不够充分,这使得企业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艰难而茫然。
在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体系中,商业秘密及专利都占据着重要位置。但由于两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与相关性,民营企业在商业秘密和专利的运用和保护上,经常会出现顾此失彼或者不恰当选择等情况,进而导致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失效或弱化而使企业利益受到损失。
商业秘密与专利的保护现状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数据统计显示,2017 年我国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拥有量中,企业所占比重分别达到 63.3% 和 66.4%,较 2016 年提高 1.6 和 0.9 个百分点。其中,国内企业有效发明专利 5 年以上维持率达到 70.9%,较 2016 年提升 3.4 个百分点,民营企业发明创造在其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而与专利申请与保护趋势形成对比的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手段依然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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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许多民营企业尚未认识到商业秘密在市场经济中的实际价值和潜在价值,并未将其看作是一种无形资产加以保护。有的企业虽然认识到自己的一些核心技术、重要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但却未采取恰当有效的保护措施加以保护。也有企业认为什么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将保护的范围盲目地扩大化。还有企业虽然重视商业秘密保护,但比较看重技术信息的保护,而轻视或者无视经营信息的保护。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上,目前诸多企业仅依赖制度或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力,而缺乏综合保护机制。
这些客观现实和主观因素,往往会导致商业秘密保护的区域不明,从而导致核心秘密保护不力、侵权纠纷中诉讼阶段举证缺乏目的性等问题,使得商业秘密持有人不能获得本应享有的法律保障和救济。
同时,专利与商业秘密的综合利用对许多民营企业而言也是一个空白地带。对这些企业而言,专利就是专利,商业秘密就是商业秘密,二者之间泾渭分明,许多知识产权案件中亦反映出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未能做到两者间的衔接和配合使用。如上海某节能环保房屋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钟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2010)浦民三(知)初字第 81 号)中,原告诉被告钟某侵犯其商业秘密,但所称的商业秘密已通过专利公开,已失去使用商业秘密保护的可能性。
商业秘密与专利在范围、取得与消灭方式上的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而「商业秘密」则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内容又进一步作出了说明,包括「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文章来源于知乎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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