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6 个月至 12 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①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② 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③ 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④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⑤ 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信息来源:知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