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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说明书的要求

作者:深圳华奇信诺专利代理事务所 日期:2022-10-12 阅读量:

(1)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 实现为准。

(2)对于克服了技术偏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还应当解释为什么说该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克服了技术偏见,新的技术方案与技术偏见之间的差别以及为克服技术偏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

(3)以下各种情况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

① 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 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② 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 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③ 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④ 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 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⑤ 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 实才能成立。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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