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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作者:深圳华奇信诺专利代理事务所 日期:2022-10-17 阅读量: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 保护的范围。

(1)清楚

① 主题名称清楚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 求。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例如,“一种……技术”,或者在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 既包含有产品又包含有方法,例如,“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

② 几种含义不确定用语举例 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 宽范围”等,除非这种用语在特定技术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如放大器中的“高频”。对没有 公认含义的用语,如果可能,应选择说明书中记载的更为精确的措词替换上述不确定的用语。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用语。权利要求中出现某一上位概念,同时出现下位概念时,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约”、“接近”、“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的用语,因为 这类用语通常会使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

③ 括号问题 除附图标记或者化学式及数学式中使用的括号之外,权利要求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括号,以免造 成权利要求不清楚,例如“(混凝土)模制砖”。然而,具有通常可接受含义的括号是允许的,例如“(甲 基)丙烯酸酯”,“含有 10%~60%(重量)的A”。

(2)以说明书为依据

①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 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②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 明显变形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 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形的方式。

③ 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 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3)对功能性限定的判断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 实施方式。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4)“支持”的判断原则

① 以说明书全部内容作为判断依据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 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如果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也记载了有关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内容,从说明书 的全部内容来看,能说明权利要求的概括是适当的,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② 各权利要求单独判断 对于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或者不同类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书,需要逐一判断各 项权利要求是否都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独立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并不意味着从属权利要求也 必然得到支持;方法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也并不意味着产品权利要求必然得到支持。

③ 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补救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 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但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 的支持。只有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项权利 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记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才被认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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