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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作者:深圳华奇信诺专利代理事务所 日期:2022-10-18 阅读量: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对实用新型产品的理解

对实用新型的产品应掌握:

① 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② 材料、方法等方面只能通过发明进行保护。

③ 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 条件等。

④ 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 专利保护的客体。

2)对产品的形状的理解

对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应当掌握:

①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 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② 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 所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也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③ 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④ 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 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例如,对温度计的形状构造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中允许写入无确定形状的酒精。

⑤ 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例如,具有新颖形状的冰杯、 降落伞等。

(3)对产品的构造的理解

对产品的构造,应当掌握:

①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即使是肉眼不可 分辨的层状结构,也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② 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例如,仅 改变焊条药皮组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③ 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

④ 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 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种菱形药片,其特征在于,该药片是由 20%的A组分、40%的B组分及 40%的C组分构成的。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 护的客体。

(4)对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的理解

对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应当掌握:

① 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 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② 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③ 平面布局或者规划的方案,没有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来自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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