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续审查内容及通知书
在继续审查(包括复审后的审查)中,必要时,审查员应当进行补充检索。答复一通之后的历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二个月。
(2)会晤 举行会晤的条件是:
审查员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且 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了会晤要求,或者审查员根据案情的需要 向申请人发出了约请。会晤应当在专利局指定的地点进行。
参加会晤的人员:
①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会晤必须有代理人参加。
② 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参加会晤;共有专利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 当参加会晤。
③ 必要时,发明人受申请人的指定或委托,可以同代理人一起参加会晤,或者在申请人未委托 代理机构的情况下受申请人的委托代表申请人参加会晤。参加会晤的申请人或代理人等的总数,一般不得超过两名。
(3)电话讨论
审查员可以与申请人就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电话讨论,但电话讨论仅适用于解决次要的 且不会引起误解的形式方面的缺陷所涉及的问题。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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