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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审查意见的修改——专利法

作者:深圳华奇信诺专利代理事务所 日期:2023-02-16 阅读量:

(1)修改的种类

主动修改:

① 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② 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被动修改:在答复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不得再进行主动修改。

(2)修改要求

根据《专利法》第 33 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 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出现下列情况修改不予接受:

① 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② 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③ 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 要求的主题。

④ 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⑤ 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如果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文本不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作出的,修改文 本不予接受。

(4)对权利要求书的允许的修改

允许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

① 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

② 数值范围修改。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 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

③ 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 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

④ 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⑤ 将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划界。

⑥ 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引用关系上的错误。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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